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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先孕,女方难以享受婚姻法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9-12-25 13:35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怀孕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
    [基本案情]
    丽萍与男友相识于2001年,一年后,他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住在起了。不久前,丽萍怀了身孕。而在这时丽萍的男友在外认识了林某,二人一见钟情。丽萍的男友不顾丽萍已有身孕,执意要与其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丽萍三日之内从他家搬走。丽萍的家人得知后,感到非常气愤,以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与男方补办结婚手续。但男方认为二人只是同居关系,不同意女方诉讼的请求。那么,丽萍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只适用于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对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很显然,本案中的丽萍的情况适用于后一种规定。至于丽萍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决于双方的自愿,人民法院或其他人均无权干涉。因此,尽管男方的做法不道德,但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丽萍的要求,只能依法办事,判决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