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骗取的婚姻/有效婚姻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华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此之前华某曾与一无业人员林某来往。在与李某相识后,华某并未与林某断绝关系,并怀上了林某的孩子。由于李某的家庭条件好,故华某隐瞒了自己怀有身孕的事实,与李某登记结婚。八个月后,华某生下一男孩。后来,李某发现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判定他们的婚姻无效。那么,这种隐瞒怀孕实情骗取的婚姻是否有效呢?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本案既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故根据特别法无明文规定适用一般法的法学原理,华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就应当定性为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