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近亲结婚/婚姻无效
[基本案情]
万某与朱某是表兄妹,两人从小青梅竹马。二人到了适婚年龄,双方76父母认为“亲上加亲”,于是按照当地习俗为他们举行了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三子。20年过去了,三个孩子已相继成人,逐渐有了钱的万某不满意这桩由父母撮合的婚姻,要求与朱某离婚。但朱某死活不答应,万某只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朱某与万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属于无效婚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法官说法]
判断婚姻是否有效,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当时的法律可以认定他们的婚姻是无效民事行为。当时适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万某与朱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结婚属于民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无效,且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在当时,可以用《民法通则》结合《婚姻法》认定他们的婚姻无效,且无效的情形一直延续到现在。二是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也有本案中的近亲结婚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千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消失,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无效情形消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根据法律的适用的原则,在新的解释和法律实施后没有处理的案件要适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所以,本案法院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及高法的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