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同居关系
[基本案情]
1990年,李某与王某均未到适婚年龄,但为了顺利地进行结婚登记他们分别用自己姐坦和哥哥的户口证明,并用自己的照片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讼诉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王某冒用他人名义领取的结婚77证是无效的。但基于他们二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一子一女,构成事实婚姻,因此建议李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并依法判决解除了其事实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解释:“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生活在起,育有一子一女,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李某与王某的这种情形出现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而又起诉离婚的话,除非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