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重婚
[基本案情]
罗某(男)与王某(女)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1993年12月,他俩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人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王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王某回家,王某不肯回去,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办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王某与本村青年刘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王某重婚,要求恢复与王某的关系。
[律师说法]
本案中,罗某和王某都属于有配偶者,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王某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罗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罗某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者,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与男青年刘某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
鉴于王某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而刘某更是因不知王某与罗某的事实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与之结婚,因而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综上所述,应依法撤销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若罗某和王某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王某不愿意与罗某维持夫妻关系,那么王某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王某和刘某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