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一方不具备行为能力/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纠纷/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基本案情]
徐某(女)在20岁时曾受到刺激,精神上有些恍惚,但在家人的照顾下,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后来,在父母的安排下她与同村青年余某(男)结婚。结婚时,余某知道徐某的情况,但二人的关系尚可。几年后,徐某的病情有所恶化,经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余某觉得已无法再与其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受理该案后,就二人的财产分配以及离婚后余某对徐某的扶助达成了调解协议。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析案]
因夫妻一方不具备行为能力,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纠纷,法院的处理必须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准许离婚,但必须由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对无行为能力的弱势一方进行生活扶助。
在婚姻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婚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育问题以及生活扶助问题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案中,由于被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姻问题是无法进行调解的,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视为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只能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