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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让人很受伤,过错方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25 13:39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无过错方权益/过错赔偿原则
    [基本案情]
    刘莎和丈夫石某本来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恩爱夫妻,但自从石某这几年有了些钱后,就开始在外花天酒地,并在外面与一酒吧女同居。最初刘莎还幻想丈夫有一天会浪子回头。但刘莎的隐忍让石某更加肆无忌禅,两年中未回过家,与刘莎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刘莎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可是石某坚决不答应,这并不是因为石某对刘莎还有留恋,而是害怕30万元财产被其分走一半。后来刘莎听朋友说,只要分居满两年后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就会判决离婚。而且由于丈夫过错在先,女方可获得适当赔偿。那么,刘莎能顺利离婚吗?她对赔偿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该条还列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过错赔偿原则,即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婚姻法》已经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准予离婚的一种具体情形,因此刘莎提出离婚诉讼后,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与丈夫分居已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话,即使刘莎的丈夫不同意,法院也应当判决85d离婚。如果刘莎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并且确因这一事实而导致夫妻分居和离婚,那么就说明其丈夫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莎可以根据丈夫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提出一个适当的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会依法支持其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