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撤销婚姻
[基本案情]
小丽是一名四川姑娘,1999年她被人贩子拐卖给河南某县一个比她大20岁的男子。这名男子伪造小丽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采取欺骗胁迫的方法领取了结婚证,强行与小丽生活在一起。2002年,人贩子被抓,小丽被警察解救。当警察带小丽走时,小丽的“丈夫”拿出结婚证进行阻拦。面对这桩不幸的婚姻,小丽如何才能解脱?
[律师说法]
新《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一方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院一般应当受理并解除该婚姻关系;如在法定期间之后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则属一般的离婚诉讼。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小丽是被人贩子贩卖并受胁迫结婚的,她可以主张撤销该婚姻,从而彻底斩断与其“丈夫”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