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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法院解决

    发布日期:2019-12-25 13:4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协商解决/人民法院适当处理
    [基本案情]
    李某兄妹三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了30年,均由养父母抚养成人,最近因家庭纠纷,养父母坚决要与三个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而养子女们则不愿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间,因关系恶化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一方坚决不同意解除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李氏兄妹在养父母身边生活了30年,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必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査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听取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意见,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准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