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养女未成年/歧视、虐待/遗弃
[基本案情]
对夫妇婚后10年未育,3年前收养了一个刚满月的非婚生女孩。几年里,养母待养女很好,但从去年她自己生了一个儿子,便嫌弃养女,经常打骂她,不让她吃饱、穿暖,甚至乘男方出差将养女赶出家门,逼她露宿在外。为使养女不受养母虐待,养父想解除收养关系,将养女送回生父
母家去。这样做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首先要指出,国家因为这一对夫妻婚后10年不育,才批准他们收养子女。按照我国计划生育的要求,他们既已收养子女,就不应再生育,更不应该生了儿子就嫌弃和虐待养女。
收养关系并非不能解除。但是本案中,这一对夫妇收养的是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显然不能收回抚养。因此,养父母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在养女未成年独立生活以前,是不能解除的。这对夫妇必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养女抚养长大成人,而不能歧视、虐待,更不得遗弃。要知道,为保障《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虐待而致重伤、死亡的,还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