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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继承遗产,以遗嘱为准

    发布日期:2019-12-25 15:0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
    [基本案情]
    76岁的李某是广州一公司退休职工。李某与其妻生有二子一女。2004年10月20日,其长子因病前往医院治疗。同年11月17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妹妹(李某女儿),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妹妹,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妹妹。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4年12月2日,长子病逝。李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事后,李某父女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另查明,李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为此,李某女儿向法院状告父亲,请求法院确认其兄所写遗书的效力
    李某女儿认为,自己的大哥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自己继承。
    而李某却认为其并不清楚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大儿子无子女,但其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自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自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所以拒绝承认。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死后的继承应照其遗嘱办,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女儿系死者的妹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且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故依法应确认遗嘱的效力。被告父亲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