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抚养权/第三人/衡量标准
[基本案情]
叶女士与杜先生,婚后生有一女小娜。小娜不到一岁时,两人就离婚了,法院将小娜判给杜先生抚养。因为工作的关系,杜先生经常要到外地出差,故托自己的妹妹杜女士代为照顾小娜。小娜从一周岁时起就跟随姑母生活,直到2004年冬,杜先生因病去世。
杜先生死后,杜女士与叶女士就小娜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
杜女士认为她抚养小娜已有9年时间,小娜所有的生活和上学费用都由她一人承担,叶女士多年一直未尽母亲的义务。而且小娜本人也愿意同她一起生活,所以要求当小娜的抚养人。但叶女士认为杜女士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才是小娜的抚养权人。法院经审理,确认叶女士为小娜的抚养权人
[律师说法]
抚养权是父母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对子女的亲权。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权仍然存在,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只应就夫妻双方本身的因素进行衡量,不应以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为衡量标准。
本案中,叶女士与小娜的母女关系及权利义务并不因小娜未能与生母共同生活而消除,小娜生父去世后,其母为必然的监护人。虽然杜女士从小娜幼年始一直照顾她至今,小娜也表示愿意与她共同生活,但小娜同她之间尚未形成收养关系,9岁的小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愿意同杜女士生活的意见也不应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