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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同己出,抚养费一分也不能少

    发布日期:2019-12-25 15:03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人工授精子女/婚生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案情]
    易某与丈夫侯某结婚多年未育,经到医院检查,丈夫无生育能力,易某夫妇商定通过人工授精生育一个子女。1997年6月,丈夫陪同易某到医院人工授精,次年生育一女侯小某。2004年5月,因感情问题,易某和侯某协议离婚,侯某提出侯小某非其婚生女,不支付抚养费。那么,侯某应不应该承担侯小某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对人工授精子女问题尚没有相应的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在我国,由夫妻双方同意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就易某的实际情况而言,她因其丈夫无生育能力,到医院实施了人工授精手术并生育一女。对实施人工授精手术,易某夫妇虽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实施人工授精时,侯某均在场,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且孩子出生后的7年中,侯一直视其为亲生子女。因此,可以认为孩子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系易某夫妇双方的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侯某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离婚后,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这种义务都不能免除。所以,离婚后,假如侯小某归易某抚养,易某可以要求侯某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