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招聘广告/要约邀请/法律约束力
[基本案情]
小叶为某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在招聘会上,一家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表示可以将小叶送往国外培训深造,小叶觉得这个条件很优厚,遂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后的工作中小叶也加倍努力地工作,经常自觉加班,但是却迟迟未见领导有送其出国深造的打算。小叶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工作也不如以前积极了。2000年2月,小叶突然看到某外资企业登114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叶毅然辞去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新单位。加入新单位的小叶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两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叶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认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但公司领导只是答应考虑,之后就再无下文。小叶觉得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在案件受理中,小叶所在单位辨称,单位与小叶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单位具有送小叶出国培训义务的条款,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来,因此并没有法律效力
最终,仲裁庭驳回小叶提出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招聘广告,许多求职者则通过这些广告应聘,这些招聘广告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且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其次,招聘广告没有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招聘广告本质上与招标公告有非常相似之处,而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十五条对招标广告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受聘的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这样用人单位就应当受合同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位实际履行。
[法律名词]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