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招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孙某是广东省某大学的2005届毕业生,毕业后他一心想留在广东发展。无奈广东这片土地上人才济济,投了许多简历都石沉大海。2005年4月,他经朋友引见,与广西某广告公司老总郑先生洽谈工作事宜。双方由此达成共识,并于2005年7月9日签订了一份工作协议,双方协议中约定孙某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工作,同时,孙某向广告公司交纳工作押金10000元,如果其毕业后不到广告公司工作,所交的押金予以没收。
由于工作难得,签订协议后,孙某的父母向广告公司交纳了10000元押金。谁知,10天后,学校工作处负责学生就业的老师告诉孙某,广东佛山市某公司答应录取他,并叫他马上到佛山去签订工作协议。经过一番思考后,孙某决定到佛山工作。
于是,孙某毕业后,没有到广告公司工作,按照约定广告公司没有将孙某所交的工作押金退还。过后,孙某告上法院,以广告公司利用毕业生急于找工作之机,在签订用工协议时强迫交纳押金,该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要求广告公司退还10000元工作押金。广告公司认为,孙某违约在先,故按事先约定,将所交的押金没收。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招工协议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因招工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用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依约向毕业生收取的押金,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双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履行金,因此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孙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预见到交纳押金后一旦违约将会出现的结果,其押金被广告公司没收,是由于孙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要求广告公司退还押金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