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免费搭车/乘客受伤/承运人担责
[基本案情]
今年2月21日17时30分,王某乘坐李师傅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李师傅的表弟(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一起沿雁霞道由东向西行驶,李师傅表弟驾车在前,李师傅驾车随后。后李师傅的表弟与对面驶来的一辆长安面包车相撞,李师傅为躲避面包车而紧急刹车,致两轮摩托侧翻在地,乘车人王某受伤。
经市人民医院诊断:王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4天,已支出医疗费7735元。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王某遂将李师傅兄弟俩,以及面包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名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等费用共计7000余元。
[律师说法]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117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免费乘坐被告李师傅驾驶的摩托车,因被告刹车措施不当致原告受伤,被告李师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受益人,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钱某驾驶的面包车与李师傅驾驶的摩托车无接触碰撞,因此被告钱某、李师傅的表弟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