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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风车”搭客,双方责任先明确

    发布日期:2019-12-25 15:08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搭“顺风车”/事先应有相关协议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家住河南开封市的陈某驾车前往洛阳办事。同单位的李某正要回洛阳娘家,于是和她4岁的儿子搭上了陈某的“顺风车”。在高速路入口的转弯处,陈某驾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剐蹭,躲闪中又与迎面开来的一辆小型货车相撞,车上5人全部受伤。陈某和李某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调查认为,此次事故中陈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2006年10月,张某所在单位向陈某和李某的家人分别支付了赔偿金约15万元和24万元。
    但不久前,李某家人提出,李某是乘坐陈某驾驶的轿车才发生事故的,陈某应该承担责任,故向开封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搭“顺风车”现象及相关的服务网络开始大量出现,搭车人一般是顺路上下班的成人或是上学、放学的学生等,有的搭车人会向车主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有的则是免费的。事实上,这种做法有一定风险。
    目前,相关法律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明确界定。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顺风车”搭乘双方事先应达成相关协议,明确一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