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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内丢东西,索赔要看发票

    发布日期:2019-12-25 15:08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发票上写明/保管车辆的责任/赔偿车内丢失的钱物/被保管物品的票据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18日上午,孙女士和朋友一起开车去某滑雪场滑雪。在向保安交纳了5元停车费后,她将车停在雪场内的停车场。当时见停车场有专门的看管人,为图方便几个人就将包全放在车内,共有价值约4万元贵重物品。
    下午2时20分许,当孙女士和朋友滑雪归来,发现自己的车在停车场被撬,价值数千元的车锁系统被毁坏,4万元贵重物品丢失。孙小姐立即报警,并要求滑雪场赔偿。
    孙小姐认为交付5元停车费,滑雪场停车场就应对消费者的车辆和财产负责。
    而滑雪场的一位负责人却表示雪场内多处标示,提醒游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贵重物品需要保管,游客明确提出后,滑雪场会妥善保管。并且,滑雪场收取的5元钱是车辆占地费,并非保管费。故拒绝赔偿。
    [律师说法]
    停车场收取的是不是车辆占地费不能口头说,要在发票上写明,如果没有写,滑雪场停车场就有保管车辆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被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车内丢失现金的赔偿问题,消费者要求停车场赔偿车内丢失的钱物,首先应提供停车场开具的车内被保管物品的票据,才能证明丢失的钱物已交付并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丢失的财物才可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