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中的纠纷/最终归责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某中学向某商贸公司购买了100台教学电脑,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每台电脑3000元,共计货款人民币30万元,由该商贸公司于同年11月底前将电脑送至该中学。该中学在合同签订后向某公司预付货款15万元,其余货款在收到全部电脑后一个月内结清,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交违约金2.5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该商贸公司送货的货车途中被个体运输户金某撞翻,致使10台电脑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由金某负全责。某商贸公司见责任不在自己,故不肯承担某中学的损失。某中学对此有异议,多次派人交涉,均无结果,遂告上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三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解决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纠纷应分为两步:第一步,依据合同由违约当事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解决合同中的纠纷;第二步,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向造成违约原因的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以解决违约损失的最终归责和赔偿问题。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仍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该另行解决。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提出未按合同交足电脑系个体运输司机金某所致,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商贸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数量供应电脑,属于合同违约,应当依合同向某中学承担违约责任。个体运输司机金某对某商贸公司造成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某商贸公司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金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向某中学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金某赔偿其损失。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