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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满,租约不能“自动续约”

    发布日期:2019-12-25 15:11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不定期合同/随时终止租赁合同
    [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路段租了一个商铺,当时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合同期满后,刘某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127该商铺近四个月,并交了租金。现在刘某决定不再租这个铺了,业主认为按照当初约定,刘某必须找到人转租,否则不退回5万元押金。但刘某认为与业主之前签订的合同已期满,自己没有必要再履行合同。那么,业主和刘某究竟孰是孰非?
    [律师说法]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从本案可以看出,刘某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的,该租赁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规定,业主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刘某搬出该铺,但要给刘某必要的准备时间;刘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要及时通知业主。终止租赁合同后,刘某没有义务为业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业主扣刘某押金,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法律支持,业主应全额退还押金给刘某,否则刘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