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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偷偷卖房,伪造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9-12-25 15:11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不构成表见代理/取得并非善意
    [基本案情]
    1993年8月,37岁的吕某(女)经人介绍与大她七岁的何某(男)结婚,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何某出国打工,而吕某则留下来照顾家里。何某临走前,将租赁公房的房卡交与吕某保管。
    [律师说法]
    何某一去就是四年,期间也按时给吕某寄了生活费。但由于长期分居,二人产生矛盾。故2005年元月,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128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
    何某莫名其妙丢了房子,几番思考挣扎后,决定把房产局和妻子吕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析案]
    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