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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款后自身难保,先保“自身”

    发布日期:2019-12-25 15:14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权利转移之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撤销赠与
    [烦恼事]
    在上海工作的张先生,2002年,他向希望工程组委会许诺捐资助学,答应每年捐献2000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重返校园。2004年年初,张先生突患重症,不但花光家里的全部积蓄,还债台高筑。张先生此时左古为难;捐款吧,家里确实没钱;不捐吧,又觉得良心上过不去,而且又听说这种捐赠不能取消,如果取消还有可能吃官司。张先生真是左右为难
    [律师说法]
    捐赠的实质是将自己的财物赠与他人,赠与人与受赠人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按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里的赠与,包括救灾、扶贫、助残、救困等公益事业所有的赠与行为在内。张先生现在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如果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会使自己的生活陷入更为艰难的境地,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不再继续履行捐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