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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可提前收回

    发布日期:2019-12-25 15:2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借款用途/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基本详情]
    2003年11月,陈某打算做花草种植生意,于是向马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马某人民币2万元,用于花木经营,借期两年。但是由于种植花木效益不好,2005年8月,陈某卖掉了他的花木种植场,准备去广州做服装生意。马某怕他一去不回,想要他提前还款。那么,马某是否可以提前收回这笔借款?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陈某出具给马某的借条实际上就是他与马某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已明确约定借款用于花木经营。现在陈某卖掉花木场,准备去广州做服装生意,显然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这笔借款,已经危及马某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即按时收回借款本金。所以马某可以依法提前收回这笔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