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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无权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

    发布日期:2019-12-25 15:21  浏览次数:

    [关键词]
    租赁房屋的用途/终止合同
    [基本详情]
    刘某与蓝某签订了两年的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将此房用作开小卖部。但一年后,刘某因小卖部经营不善,打算转向开饭店。于是,他在没有与蓝某商议的情况下,叫来装修工人对房屋进行改装。蓝某发现后,要求与刘某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刘某把房屋恢复原样。但刘某认为蓝某已把房屋租给自己,就不应干涉自己用来做什么,况且自己是找人装修,而不是破坏房屋,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为此,二人对簿公堂。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确需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要对原租赁合同进行变更,将租金、用途、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办法》第三项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因为对于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