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自由恋爱/道德规范调整/无须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基本详情]
朱某(男)与肖某(女)系自由恋爱,在交往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肖某先后两次怀孕,都通过手术终止了妊娠。此后肖某的身体就一直不太好。随着交往的加深,二人逐渐发现性格不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朱某向肖某提出分手。事后,肖某及其家人在朱某不在场时向朱某父亲索要青春损失费24000元,以要到朱某单位闹事等言词相威胁,要求朱某父亲三天内交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定为12000元。2002年5月24日,朱某父亲被迫交给肖某12000元,朱某得知后要求肖某返还,肖某则予以拒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肖某返还朱某1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法官析案]
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男女自由恋爱的过程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侧重于婚姻关系自然属性的积累,男女双方在此期间彼此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即男女双方最终是否结婚,任何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被告在原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向原告索要青春赔损费等不合理的钱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索要的不合理财物属不当利益,依法应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这部分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