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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情人的巨额款项,妻子可追回

    发布日期:2019-12-25 15:27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共同财产/重要处理决定/取得一致意见
    [基本详情]
    李某(男)与陈某(女)于2001年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并不好。2003年8月,李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另一女子罗某交往起来。李罗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同时,李某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要罗某买套房子。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罗某则认为这钱是李某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李某已婚,因此不愿意返还。那么,罗某是否有权占有这10万元呢?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