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婚/非法同居/不能继承遗产
[基本详情]
张某与刘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两人兜兜转转,在与他人交往之后,还是发现彼此最合适。于是2004年底,二人又住在了一起,并对外称已和好复婚。但实际上二人并未到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
2005年8月,张某外出公干时,不幸遇车祸身亡。刘女士和张某的父母因为张某的遗产和死亡补偿金闹上法庭。刘女士要求法院从“妻子”的身份判决她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非法同居。本案中,张某与刘女士原属夫妻,但两人已于2003年离婚,后来虽然和好,但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应属于非法同居,因此刘女士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