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与妻感情破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是否可以再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这是因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能否继续维持作为基本政策界限。如经审理查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的,法院可以判定不准离婚。这样判决的目的,是为那些虽有矛盾,但仍有和好可能的夫妻创造条件,促使双方消除矛盾,重新和好。而这个条件,就是限制这些当事人在半年之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起诉离婚。
所谓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遇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或有其他确实不能继续同居等严重情况理由,经法院审查属实的,也可以不受该时间限制而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