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夫妻已结婚6年,后来双方发生了矛盾,感情渐渐破裂。二年前,我丈夫也未给我讲清楚离家的原因,就一去外地不给我一点消息。由于我对我丈夫没有任何信心了,决心要与他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我是不是还要用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丈夫为失踪人而后离婚?我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呢?
王玉兰
你们夫妻二人由于感情破裂,向法院提出离婚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你的丈夫作为家庭一员离开你们共同的住所地已长达二年之久。你不堪忍受这个已死亡婚姻的压力提出离婚诉讼,完全可以向你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讲你作为这个离婚案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完全有权管辖该案。因此,你不必再找其他法院诉讼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下落不明人法院可以用公告送达有关法律诉讼文书。因此,你不必先申请宣告丈夫为失踪人而径直向你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