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感情破裂,于二年前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我们有一个男孩子,今年16岁,随他母亲一起生活。去年,我们孩子因在街上与他人发生纠纷,失手将对方打伤。受伤者提出要我妻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大约7000元。我妻子讲,她承担不了这么多钱,并要我承担3000元。请问,我应当承担这笔费用吗?
盛世敏
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可见,你虽然已经于二年前与你妻子离婚,但你与你儿子的关系是不能割断的。你在离婚后仍有对儿子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信中所述,你儿子和你离婚的妻子共同生活中,你儿子造成他人人身损失7000元,应属非法侵害他人的权益行为。由于你儿子属未成年人,所以,对于这一后果的赔偿责任,我认为,应当由与你儿子一起共同生活的母亲,即你离婚后的妻子承担其中的民事责任。你不必另外再承担信中所讲的7000元损失。
但是,作为你离婚的妻子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实有定的困难,那么,你作为孩子的父亲,虽然没有与你儿子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应依法与你妻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的数额你们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