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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这辆自行车是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0-09-06 16:50  浏览次数:

    我和妻子已结婚两年了,一个孩子也只有6个月。可是由于我们夫妻感情发生较大纠葛,我的妻子提出与我离婚。我一方面很难过,一方面考虑到孩子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我曾因家庭生活外借了1000元债务,其中600元用于家庭生活之中,另400元交给我妹妹去购自行车。请问孩子我能带着吗?所借债务能由我妻子偿还吗?
    高福华
    我国《婚姻法》第29条中有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显然,你信中所述的6个月孩子,在你们夫妻离婚后,应当依法由你妻子抚养。当然,如果你们之间有特殊情况的,另当别论。
    你所借的1000元债务,其中600元是用来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的,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另外,400元钱你是为你妹妹购自行车所欠下的债务,应当依法属于你的个人债务。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所以,这400元不应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而应当由你个人去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