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有一养子,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了养父子关系,他的养子能继承孙某的遗产吗?
孙求实
《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因收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相同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之处。那就是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间不仅有法律上亲属关系,而且还有血亲关系。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却只有在法律上的亲关系,不存在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及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和确立,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也可以因收养关系解除而消失。双方的收养关系经解除,那么他们之间就不存在亲属关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了。同样,国家法律也不予以保护。因此,对于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对原养父母的遗产就无权继承了。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即民政部门或公证机关办理手续。如果双方因解除收养关系发生纠纷,可请求法院予以解决。单方面和自行解除收养关系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