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1年底因和一个熟人有点小误会,发生矛盾,言语不合,他打了我一顿。当时因为是冬天我身体上也未见外伤,我也没有什么多严重的感觉。今年元月份,偶感不舒,我到医院一查发现内脏已被打伤。我去找对方赔偿,可是对方不愿承担赔偿。请问,我这个事打官司会超过诉讼时效吗?
房山龙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有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果你的身体是由你的一位熟人所打伤,那么你的这位熟人就应当依法承担经济损害责任。这里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并且你的伤是由对方所造成的。当然,作为身体上的伤有比较明显,也有不明显的,甚至伤时感觉不大的。问题在于你被打和受伤在时间上比较长,这就需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和科学上的论断等,来说明你的伤与你的熟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对方很难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看来,从时间上看你的请求还不算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