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私营商店的经理,今年3月份,外地某五交化批发公司购我店的组装摩托车,原来讲好每辆9000元。可是,他们在我店提货后迟迟不付货款,反而以每辆近万元的价格出售。当我追要货款时,对方竟然强行压价,要我在他们事先起草好的以每辆7000元的低价成交协议上签字,否则我提供的30辆摩托车不能兑款。由于涉及到20余万元的货款,为了先拿回一部分款,我只好违心签字,之后我取回十几万元。请问,我怎样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枣平贵
你信中陈述的是一种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首先,每辆摩托车当时市场价格如果可达近万元,那么对方以每辆7000元购进,显然不符当时的行情。其次,你所述的协议,也是违背你的意志签订的。这种民事行为可作为“显失公平”的行为处理
所谓“显失公平”通常指在买卖关系中价款显然不符当时的行情,一方损失较大,一方有暴利的情况。“显失公平”般发生在利用一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缺乏经验的场合。对此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因此,你可以依法解决你们双方的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