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我同一位朋友一起筹建了一个粮里面干了几个月食加工厂。我在就不干了。后来我走上了教育工作岗位工厂由这位朋友经营着。今年初,他竟将加工厂卖了,钱全部装进了个人的腰包。筹建加工厂时,资金是我办的贷款,至今贷款也没有还清。目前,银行向我催款,我只希望他把贷款还清,找了别人从中说合,他也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呢?
刘绍林
咨询所述,1992年你同他人筹建粮食加工厂,资金由你办的贷款,几个月后你当了教师,该加工厂后被他卖掉得款。如果上述属实,那么,他的行为就侵犯了你的正当民事权利。
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信中所讲的粮食加工厂是你同你的一位朋友共同筹建的,非一人独有。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一款还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所以,银行向你催要贷款是合法的,你依法向他索要也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如果你们之间协商解决不了,你可以依法定程序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将根据此案的事实,查清责任,依法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