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河南省某单位签了一个购销经济公司,合同规定由我供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螺纹钢,对方依约支付货款。我对此合同信心不足,对方见我犹豫,提出用他们的财产保险单作为抵押。并且对方还将保险单交我仔细审核,我看这张财产保险单是真的,但是就是拿不准这事能否办理?
盛杜鹃
你们双方事先所订的购销经济合同,按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所提供的《财产保险单》。依约你们在履行合同后,在没有结清帐目之前,你是债权人,对方是债务人。这个债的产生是因合同而发生的合同之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字证明,并不是一种有价证券,况且也不是可以变卖或折价的财产。这样,你们事先之间如果用财产保险单作为抵押,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换句话讲,对方的财产保险单是不能作为财产进行抵押的。
以上意见,供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