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商店有一个业务员,为购买“飞人牌”缝纫机,经他人介绍付给某驻沪办事处9万元货款,是用限额城乡结算单汇入他们的帐号00789上的。汇款后对方无货可供。我们追要货款,对方仅在数月后用帐号47601信汇退我方2万元。我们继续要余款,对方竟讲我们没有购销合同,余款迟迟不退。请问,我们的7万元余款该向谁要呢?
马爱华、张向荣
你们信中反映的是一起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你店与对方没有书面合同,且货物金额巨大,说明对此事双方都要负责任的。
不过,虽然你们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作为对方用帐号00789进帐,并且不还7万元货款,这情节本身说明使用这个帐号的单位是债务人,长期不还款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因此,你店可以依法随时索要货款。
另外,你店因此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对方作为侵害人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