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1947年经人介绍,在本市某巷43号,购买私人的平房三间,包括地皮约55平方米。1954年,该房因年久失修,我家也没有人住,当时报经市建设局批准,自行拆除。以后这块地皮一直闲着,后来由我同院的孔某在该地皮上建造了2间平房。请问,现在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是否还属于我?如何去办理申请登记工作?这块地皮原是我买来的,能否转卖他人?
马小如
你家于1947年购买的私人房屋之间,使用地皮55平方米,到了1954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房屋拆除掉,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你们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土地使用权已经终结。
地皮是自然本身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是具有商品属性而不能商品化的一种特殊商品。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个人不得买卖土地。并且,在该法的第六条也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显然,来信中提到的地皮你无权转卖他人。以上看法,供你参考。
至于你同院孔某在该地皮上建造二间平房问题,那就要看他在建房用地上是否办理了法律规定的手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