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为生产一种特型的编织带,向外单位订购特制编织机设备二套,价款30万元,约定三月交货,任何一方违约依法偿付违约金。后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公司向这个单位提出退货,这时已造成该单位实际损失15000元。可是,这个单位到法院提出要我们公司按10%支付3万元违约金,并且还要我们赔偿15000元经济损失,不知这个单位有没有道理?
卢进武
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的,应由违约方按规定河对方偿付违约金。因此,你们公司支付违约金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对方,即这个单位的二个要求是否合法。
第一个要求,这个单位请求按货款30万元的10%,即3万元之偿付违约金的要求是合法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需方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至30%。你们二家购销编织机合同中,这个编织机为专用产品,因此,最少按货款30万元的10%偿付3万元违约金是合法的。
第二个要求,要你公司在违约金外再偿付实际损失15000元是不合法的。理由是这个单位的实际损失并未超过违约金的数额范围。所以,你公司不必承担这1500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