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的保定订货会上,我厂与外地某经理科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我厂供给对方一批货,经理科收货后付款。合同生效后,我厂发了30余件货,价值34000元随即我厂向对方办理托收承付。对方无道理下拒付。我去该科要货款,对方写了还款时间。谁知到了期限,对方仍不给款。今年,我只好再去催款,可对方非让我订合同再给该科一部分货物。后来,对方竟让我厂再供货后才能还原货款。我厂为此不服,请间这事该如何?
容青弟
你厂与外地某经理科前后订了二个合同。对于前一个合同,你厂已依约提供了货物,本来,对方应付款;你厂向其追要货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在于第二份合同,如果你们双方约定履行完第二份合同,再解决第一份合同的债权债务问题,那么你厂应当按你们双方的约定办才合乎法律规范;如果你们双方约定的先处理好第一个合同遗留问题后再履行第二份合同,那么这种法律事务就不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你厂可以向对方坚持要第一份合同中应付货款,待问题解决后再履行第二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