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一笔生意和盛某合做的,为了这笔生意我到达吴县去交易。当我和吴县的对方快要成交之际,我突然见到位老乡。他讲是受盛某之托要我和吴县对方按他的要求去交易。谁知,由此这笔生意我们损失二万元。之后,我找到盛某提出损失问题,盛某却讲中间人转达有误,损失的责任不在他,拒绝承担我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按我和盛某在做生意之前约定的利各半、亏各半的条件办。请问盛某的做法对吗?
宗权章
一般地讲,合伙做生意就应当协商着去办。你讲由于在吴县,合伙人盛某委托第三人转达他的意见是可以这样做的,也是正常的。
问题在于你遇到的这种问题,即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使你造成经济损失的,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当然,这种经济损失应当有证据证明,不能单是你讲损失两万元就是两万元,这里必须有事实做依据的。因此,你必须就你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才行。
如果你们在作生意之前,已经在事先约定利各得其半,有风险各承担一半的条件;那么你可以就有证据的两万元损失要求盛某承担一半,这才是符合你们之间的约定。我想,就上述问题你可以依法与盛某交涉、协商,讲明责任,拿出证据,问题会顺利解决的。
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去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