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自称某单位的业务员,与我们公司商定购买我方的商品。这个业务员见我方人员对其有所怀疑,他就向我们出示书面介绍信以证实他的身份。当我们两方签订书面合同后,我方即如约交付给对方一部分商品。之后,我们反复向业务员所在单位要货款,该单位竟然不认这笔帐,造成我公司财务上长期挂帐。不知此事如何了结?
裴胜英
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或者在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如果你信中提到对方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前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以企业名义进行职务范围外的活动,除了企业法人追认或者知道不予制止的外,由这个业务员自己负责。至于信中所描述的这个业务员所持的介绍信,如果企业法人授权不明,使你们误认为企业法人的这个业务员已得到授权,那么由这个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如果你们明知企业法人的业务人员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而仍与他进行经济交往而造成损失的,那么,你们无权要求这个业务员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以上意见,供你们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