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巨奖销售热潮中,我和我的同事抱着参与的心理在几个大楼和大商场购物。这样,我们就已持有不少张奖券。可是,大家都这样议论,就是如果得了奖后,不能在商场规定的时间内取奖,岂不丧失了获奖的机会吗?有人说,这太不合理了。请间,商场的这个限制是否合法?
邹英兆
巨奖销售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种商业活动方式。这种方式是否有利于社会褒贬不一。这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关于商场提出的限一个月中奖者取奖,过期无效的要求值得推敲。首先,作为巨奖销售的民事活动中,中奖者的权利是享有奖品或奖金,商场的义务是保证中奖者权利的实现。商场和购物者之间是一种合同上的平等关系,二者应遵循《民法通则》上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原则依法共同规定好有关巨奖销售的得奖时间,以便有利于中奖者实现自己的权利。若以商场单方定下来领奖时间一个月,甚至有的定下来10天、7天的,显然在时间上有些紧迫,不利于中奖者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中奖者可能有些意外情况如中奖者出差外地,遇有风雪、交通工具全部停止运营,不能及时返家、错过兑奖时间,岂不成了商场单方面剥夺了中奖者的获奖权利,造成民法上的显失公平的不良后果
我们知道,《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还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个中奖者兑现奖金的时间仅有一个月或者数天,这种商场单方面的有限规定很难讲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
我认为,合法合理解决中奖兑现时间问题,除修改切实可行时间外,还可以把超过商场规定时间的奖品或奖金交有关部门予以财产保全,以便使中奖者在法律有效期内实现自身的正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