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于个人爱好,利用工余时间创作了一段相声,并把它写作出来。为了吸收批评意见,我把它交给一些熟人传阅。谁知,有人把我的作在某杂志进行发表。我看了一下,该作品除稍加改动之外,基本上是我的原作。我公开表示对抄袭者不满,她反而说我的原作未有先发表,不受法律保护。我很憋气,难道我的原作竟不属法律保护范围吗?
陶厚呵
你说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和表现形式问题。保护对象泛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客观形式来表现人们思想或情感的,依法允许出版、传播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著作权法并不是对所有的作品都提供保护。因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即某一作品不是抄袭他人而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但是雷同不应作为抄袭。另外,合理使用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作者授权,不要付酬,但是要署作者名子。
②作品必须是文学、科学、艺术作品范围。③作品必须有定的表现形式。如文字、语言、符号、声音、动作、色彩。④作品能够固定在载体上,能够复制使用。如果无载体,作品无法体现出来
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地图、示意图等图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可见,只要你创作并写作的这段相声符合上述条件,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当受到铁面无私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