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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试论律师的创造思维

    发布日期:2020-09-06 16:13  浏览次数:

    公开审理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尤其是有律师进行辩护或者代理的,每当旁听人领略那激烈的辩论,看到那律师绘声绘色的陈述,入情入理并有独道见解的法律解释,令人眼睛为之一亮,内心叫绝。但每当听到那千篇一律、缺少生动新意之词的发言,也颇感软弱无力,说不到点子上,使旁听之人也感到为之怅然乏味,认为:“律师起不了多少作用,形同摆设……”旁听群众对律师出庭发言的褒贬,本身说明创造思维在律师出庭工作中的作用
    马克·吐温说:“人的思维是了不起的,只要专注于某项事业,那就一定会做出使自己都感到吃惊的成绩来。”人民律师所从事的全部业务活动,乃是为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从宏观上来看,律师是从事的精神劳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律师的创造思维应当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必将起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创造性思维就是要善于提出新见解,找出新问题,勇于探索,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不为表面的、肤浅的现象所障目,不为思维定势的影响而造成判断失误。而应当象高台跳水运动员那样,勇敢的沉入水中,拨开新天地。从律师工作的规律和律师职业特点来说,律师不可能离开创造的思维方式,律师提高自己的创造思维能力是责无旁贷的。必须指出的是,律师的创造思维的出发点和目的地,仍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基本原则的。
    律师办理案件,要求做到精心阅卷,慎审证据材料,发现矛盾,在事物矛盾的旋涡中抓住主要矛盾,寻找那些有价值的东西,搞他个水落石出,这也是律师工作上的微观要求。“十步之内,必有芳草”。用到律师工作的细致调查问题上也是十分形象的。不然的话,一个再有法学研究、政策研究意义的案例,也会失去它应有的光彩;进一步说,不能真正起到律师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集体的正当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
    律师的创造思维包括其新颖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诸方面的内容。
    首先谈一下新颖性。也就是律师的创造思维要有新意,要能领略那万仞之颠的风光。达到别人熟视无睹,自己却能有些新发现,新想法,独慧卓识。德国伟大诗人歌德讲过:“艺术的真正生命正在于对个别特殊事物的掌握和描述。”艺术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一种智力型工作。律师应当像艺术家那样,能从瓜蔓杂乱的荆棘草丛中发现奇花异草。律师篇好的辩护词或者代理词,常常是律师新颖性思维的具体体现。例如,某律师曾为一投机倒把案被告李某辩护。公诉人指控被告李某自1984年4月至1985年1月期间与在辽河油田当工程师的李兄相互勾结,利用李兄为辽河油田加工双测仪”的机会,由李某成立“京杭电子厂”。李某与辽河油田(李兄代表)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李兄汇给李某71万元。同时,李兄又中断原与北京自动化仪表五厂已履行的加工协议。之后,李某又通过李兄将加工承揽的产品转包给北京市个体户吕某和王某和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加工,从中牟取暴利133000余元。一时,被告李某要被判刑的呼声甚高律师排除干扰,调査研究,仔细推敲,得出了与公诉人相反的结论:李兄发明的“双测仪”填补了我国科技上一项空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李某有生产条件,为加速加工进程,在北京购元件,就地让吕某、王某焊结部分活路,不存在转包渔利;由西安加工的外壳是因为李某可以支付一定现金。这样,美国生产“双测仪”一套需33万美元,法国也需20万美元,而李某生产仅需人民币3万元左右,并且李某还协助李兄试验成功一台世界没有的“球型测井仪”。李某不仅没有扰乱经济秩序,而且为国家省了钱,于国于民皆有利。李某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何罪之有?最后,李某于1986年12月终被无罪释放。可见,律师从千头万绪的情节中,理出被告的行为对社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个头绪,使人眼前豁然亮,看到问题实质,有利于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定罪。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406页)
    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写道:“以我现物,故物皆着我之色彩。”可见“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创造思维可以帮助律师成功地进行有力的辩护。一位律师为一起强奸案的王某辩护,指控王某理由是王与某某轮奸女精神病患者,一审判为七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经调查分析认为女青年确患有青春型精神分裂症,而且一般人难以辩别;又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作案的直接故意,况且王某当时不足18岁,一审定性量刑皆有误。后二审改判王某流氓罪,免予刑事处分。同一事实有两种不同看法和处理结果,显示了律师思维不墨守别人之见,独辟蹊径,具有新颖之独见,避免了一起错案。显然,律师的创造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再认识,会起到真正接近客观规律的作用
    律师的创造思维另一特征,是它的准确性。从我国的律师制度来看,我国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不是自由职业者。律师通过查清事实,核对证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协助法庭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也正是律师创造思维的准确性含义。准确性本身也要求律师摆正思想方法,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敢于实事求是,敢于依法办案。如江苏睢宁县律师曾辩护一起邵某玩忽职守案。邵某作为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刘某(所谓被害人)治疗之后,刘某死亡,邵某即被关押。律师翻遍该案全卷,核对证据认为:医疗事故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应以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仅凭公安机关的死亡分析意见为定罪主要依据似有不妥。法院根据律师的意见,委托市、县两级医疗技术部门鉴定。查出:刘某死亡是输液反应所造成。最后,审判机关认为,邵某有责任因素,系工作中失误,不构成犯罪,作无罪释放。律师这种准确性思维无疑是我们处理案件的生命线。正如列宁所说:“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思维的准确性,就要要求律师反复思索,反复推敲某一事物,“三思而后行”,提高办案质量,尽可能少出现一些失误或偏差。用科学地说法是走捷径。
    特别是在当今的社会中,改革、开放、搞活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洪流。我们的思想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客观世界,我们手中的法律必须用来保护改革、开放、搞活。律师的准确性的创造思维,更应该同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律师办理案件中,就应该避开种种纷扰,拨开迷雾,抓到真理。一位律师曾为江苏丹阳延陵化纤针织厂代理过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案件是这样的:针织厂与徐州市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徐州方面供应四吨人造丝,由丹阳方面付款106399元。针织厂收到人造丝后发现不是其需要的粘胶人造丝,而是该厂无条件加工生产的含涤人造丝。针织厂把货退回徐州,徐州方面坚决不收。关于合同标的,一个说就是粘胶人造丝,一个说是含涤人造丝;而合同上仅仅写明是人造丝。双方争了两个多月,搞得一塌糊涂。代理律师没有跟着当事人转,而是考虑到人造丝是应该属于工业原料?徐州市某商场是否有经营工业原料权呢?通过核查,商场已超出其经营范围。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这种合同应属于一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合同”;是一种无效合同。双方返还各自的财产,是此案的唯一出路。这样,一起双方都说不清的经济合同纠纷得到正确的处置,维护了被代理方的正当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因此,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不能“丢了西瓜去拣芝麻”。真理不是现成的,要靠人们准确无误地找出来。“真理不是一种铸成了的硬币”,黑格尔的话是不无一定道理的。律师的思维如果根据当事人的无休止地争执而思考,很有可能走进“迷谷”,浪费宝贵的时间而不能自圆其说。因此,律师的思维应该独立地考虑,离开当事人的无理缠讼,而去切实地寻找事物的本来面目,要有别开生面的才能,抓住事实和法律的真谛。也就是说,新颖性和准确性是密不可分的。律师的思维如不能求得其准确性,律师的辩护和代理不仅会使人不屑一顾,而且会对律师履行职责的能力抱以怀疑态度。
    客观性是律师创造性思维的又一显著特点。律师办案要以实事为根据,本身就是研究事物的客观性。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新民主主义论》)客观的东西,不以人的意志而有丝毫的改变。鲁迅先生曾一针见血指出:“事实是毫无情面的东西,它能将空言打得粉碎。”显然,客观性乃是律师思维万不可缺少的东西。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正是律师求得客观性的重要基础。律师的创造思维理所当然的离不开其客观性。舍此,乃是空中楼阁,于案何益?
    比如,某律师曾为一起工程师袁某包庇其家属受贿之案辩护。该案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技术职称”和“职务”的认识问题,牵扯到案件定性问题。如果把二者看成同义词或个含义,那么袁某则犯有“徇私舞弊罪”。承办律师认为,“职务”和“技术职称”是两码事,袁某只具有技术职称的身分,无“职务”之名,因此,袁某只能以“包庇罪”论处。律师的这种智力型工作,无疑是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较好地起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律师的这种辩护意见,也使得法庭辩论变得有声有色,有利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的较为成功的案例中,都是抓住事物的关键,抓住了主要矛盾,丁是丁,卯是卯,做到既符合事实,又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律师创造思维的客观性。这是无一例外的。
    综上所述,律师的创造思维,从它的客观性上也就可以看到它的准确性、看到它的新颖性,它们是有机地联系在起的。反过来,思维的客观性、准确性、新颖性,也就组合成了律师的创造思维,产生出从律师角度构成的法律观点那么,律师怎样才能较好地做到这一点呢?除了律师依
    法办案外,还要做到以下二点
    (一)律师要提倡唯物辩证法。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受“先入为主”所控制。象毛泽东同志所说:“努力避免片面性和局限性。无论什么事情,都必须加以分析。”有这样个案例,一个被告在距离飞驰而过的火车仅有十公分的道基边上企图强奸两名妇女。律师接案后,看到有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完全一样。细心的承办律师,发现卷案内“被告曾患有精神病”一个不明显的证言,而后在会见时又留意到被告痴呆的表现。遂建议法院请医师对被告作司法鉴定。之后,查出被告作案时犯有精神分裂病。如果这位律师粗心的话,那么这个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上十年。所以,“要提倡唯物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和烦琐晢学”(毛泽东《农村社教中提出一些问题》)也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扬弃那些“罗列的一大堆表面现象”,进而抓住真理,发挥出律师的创造思维
    (二)律师要提倡实践和学习。“才华自古勤磨练,卓越从来不务名。”律师在自己的律师业务中,埋头苦干,勤奋好学至为重要。要提倡博览群书,努力扩大知识面,不断充实和弥补自己的不足。俄国的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人要有三个基本要素:渊博的知识,思考的习惯,高尚的情操。没有渊博的知识就愚昧,就无法体现出律师的创造思维。当然,仅仅计较个人之得失,也是不可能有什么创造思维的。
    总之,律师应当发挥自己的创造思维,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优越性。诚然,在我们提出这一问题时,并非仅仅是律师搞了多少无罪的,改变了多少定性不准的案件,打胜了多少民事案件。作为创造思维的充分必要之条件,希望读者不要囿于所列举之案例,而应想到律师工作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协助法院等全面、客观、缜密地核实案情,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裁判,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