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俗称为我国律师工作法定的五项业务中的“首项事务”,也是律师工作的重点项目。我国数以万计的律师在此项业务中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在法律顾问的环境中,近年来产生了一些混乱因素,一些人钻了我国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的空子,造成了社会不少单位和企业家的困扰,也造成不少律师的忧虑。为解决、整顿法律顾问环境中的紊乱,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做了一系列工作,然而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进一步解决法律顾问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就该环境中的不秩序、不适应的现状与问题症结所在进行探讨,以便获得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其设想。
聘请法律顾问的多方位的现状
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五)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现已改为乡)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间。”法律顾问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活动。(见《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应试指南》第349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2月版)
显然,在国家已举办全国范围内的律师资格统考的当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应由律师担任。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并非都是律师。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人员缺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法律顾问工作的组成人员多方位的根源。实际上,这些问题早已出现,只是过去问题不显得严重罢了。而今,我们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进步地治理整顿我国的法律顾问环境,才是防患于未然的高招良策。现就有关现状列举如下:
1.由全民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法人与公民的法律顾问
2.由兼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3.由乡、镇、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在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4.由公证员担任法律顾间
5.由退、离休政法人民担任法律顾间
6.由法人内部在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7.由上述人员自由联合担任法律顾问
以上不足以概括我国多方位的法律顾问环境之全貌,但是,毕竟反映出其中一部分。同时,也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作为法人,认为法律顾问可以与解决单位的债权债务划等号。因此,只要可以为企业追回欠款的,不论是何种讨债队伍,还是使用何种手段,也就聘而请之。这种划等号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二是作为法律顾问工作,不少单位和人员只注重经济效益。他们只认此类目标,不管社会效益,把法律顾间的环境俨然作为一种可竞争的法律市场。这种视法律顾问工作为纯
商品经济活动,实在是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曲解。
我们现在要提出的是那种非专业律师所担任法律顾问工作问题。按照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四级律师以上的律师担任法人的法律顾问是正常的民事行为。除此之外,有些现象将来还会存在的;有些现象是反常的,要求我们采取对策,清理整顿,理顺关系,使这些行为规范化,标准化。但是,必须郑重指出:律师担任常年的或临时的或单项的法律顾问,是我国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同时,又是我国广大律师通过数年来的艰苦努力,在法律顾问这个广阔的领域中作出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和贡献,这是50年代的中国律师工作无法比拟的这样的一个局面得来是不容易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理顺法律顾问的关系,整顿法律顾问的“市场”是目前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