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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法律顾问环境不秩序的症结所在

    发布日期:2020-09-06 16:12  浏览次数:

    当前法律顾问环境中多方位存在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是
    1.司法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的管理,使得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不同素质人员大量出现。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有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的权利。我们认为,目前不是处于律师工作的草创阶段,全国范围的五年普法工作已取得显著的成绩。因此,不应允许低劣的服务人员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活动。而且,对这些多头绪、多路人马担任法律顾问问题的治理,也是对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组织领导的一部分。另外,在打着各种旗号的法律顾问中,收费标准也参差不齐,有的竞悬殊数千元,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缺乏对所有搞法律顾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统一的业务监督。这是一个直接的原因
    2.不正当的竞争,也是法律顾问环境不秩序的症结所在。有的律师事务所在自己所谓“辖区”范围内,依据有关的力量,“划地为牢”。也就是他对此范围内的法人,要求聘请法律顾问的,非我莫属,不能找“外人”担任,否则云云。使得一些企业家欲破此界又有顾虑,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有的还上门游说,要法人“改换门庭”,许诺“优惠”政策。有的欲与某律师联手,挂名取利,“割据”一方。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3·对全民律师事务所内部缺乏有效地综合管理,是法律顾问环境不秩序的另一症结所在。全民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律师执行工作机构中占绝大部分,怎样进一步发挥全民所律师的积极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只有全民律师事务所搞好了,才能使我国的律师工作取得举足轻重的成效。现在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素质上,在工作效率上,在办案设备等方面都可能优于全民律师事务所。我们想,难道全民律师事务所不能加速发展吗?难道全民律师事务所不能增大投入、落实政策、解放思想为国家的经济改革作出更大的贡献吗?因此,我们要对我国的律师工作机构进行新的设想,防止可能出现的缺口。
    4.法人与公民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形成问题的外部因素。有些法人或者公民遇到法律事务较为紧急时,沿袭找“熟人”的习惯。对法律问题懂行的、认识的司法人员、熟悉的律师工作者等等,都是他们寻找的对象,真是饥不择食。这样,就给了低水平的法律服务以生存的机会,使一些法人或公民在获取法律服务帮助上受到“欺骗”。
    5.讨债公司或讨债人员的出现,形成犬牙交错的局面由于我国目前在经济上突行紧缩方针,过热的需求得到了有效控制,有的商品数量超过了市场容量,而且产业结构不合理的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使得资金循环出现一定的阻滞。时间一长,债务拖欠之风愈演愈烈,欠债数额也不断升级,法人或公民都希望借助外力索回欠款,一些讨债队伍“应运”而生,雄踞一面,引人注目。但是讨债人员收费高昂,未必真能解决问题。还有一些公安、检察部门少数人员,在法人或公民的“强烈”要求之下,也介入了讨债的事务,在我国经济领域中也“一显身手”,此举竟然使经济庭和律师也“相形见绌”了。可见,东南西北中一起向这个领域冲,法律顾问工作的境遇,不能不令人担忧。所以,消除这些主观的、客观的不利因素,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