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这一律师的“首项业务”出现困扰的症结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问题的措施也不能采取“扬汤止沸”方式,而应当呼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应当由国家进行大范围的宏观控制;还应当做这几方面的具体工作:
1.加强法律顾问环境的整顿,同国家经济调整相适应作为法律服问工作属于上层建筑。国家的治理整顿是对经济的调整,即压缩需求,调整结构,整顿秩序,提高效益;也就是在经济基础上发生一定范围的变化和调整。所以,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强化对法律顾问环境的管理,该限制的应当限制,该监督的要落实监督。对于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该下马的一定下马,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许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2.对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应视情况划分等级。可以设想律师事务所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事务所。这样有什么好处呢?可以使律师对自己的工作机构有整体意识,可以使聘请单位有个选择标准,可以使司法行政机关实行标准的业务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巩固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使其规范化,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责任感。另外,也可能对律师的专业分工的工作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呢!
这种设想出于我们在评定律师职称时,不有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可以担任什么类型的法律顾问单位的规定吗?而对于不同规模的单位,区分了不同级别的律师的职责范围。再从企业角度上看,企业根据它的经济效益、物质消耗、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等划分了一级企业、级企业……那么,作为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有偿的服务机构,讲究社会效益,也讲究经济效益,客观上完全有条件对其划分级别。这样,对整顿法律顾问环境是一种有效措施。级别的划分,也可使各法律机构多一点自知之明,制止人为的非正当竞争。
划分律师事务所的级别,可以从事务所组成人员的数量素质;办案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案设备资料;组织管理;等等诸方面考核。为培养竞争意识,对律师事务所应隔段时间考查,实行动态评定,不搞一劳永逸的形而上学办法,促进事务所上进发展。提高对法律顾问工作服务质量,使法律顾问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3.对法人使用本单位的人材担任法律顾问事宜。我们认为,这样的法律顾问人员应在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经批准方可以法律顾问名义开展工作。不允许以法律顾问的名义招摇撞骗。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办事处法律服务所,考虑到这种机构大部分是以国家设立司法助理为核心成立起来的,本身就是以民事调解工作为中心工作的,因此,这种机构应以法律咨询、群众调解等法律服务工作为主,不宜大张旗鼓的搞本范围的法律顾问工作。这方面最好制定有关条例加以调整。
当然,上述的三条措施对法律顾间环境的整顿,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的。我们希望本文提出的问题,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我们更希望广大律师能从全局出发为此献计献策,协助有关部门有效整顿法律顾问环境,使律师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大舞台上演出更加威武雄壮的“戏剧”来。为我国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