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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绝招之“律师协助”讨债法

    发布日期:2019-11-15 13:42  浏览次数:

    概念解说

    律师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同政界、企业界、金融界、法律界均有广泛的联系,有处理各式各样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可以兼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处理债务纠纷。律师在国家法律与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讨债的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的重要作用体现在:

    (1) 敦促作用。律师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书,提请注意时效,及时处理债权债务。敦促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松散的企业和单位更为重要。

    (2) 参谋作用。律师通过经手的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从中分析出形成纠纷的原因,提出对策。这种对债务纠纷的分析结果,由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有针对性地作出,对企业讨债和避免债务纠纷的作用更为显著。

    (3) 骨千作用。由律师培训和带领企业法律顾问共同清欠。或者与企业的有关人员一起成立清欠小组,在律师的具体指导下,分片包干清欠。

    (4) 代理作用。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采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处理债务纠纷,这是律师在讨债中最为主要的作用。  

    (5) 助手作用。法院判决以后,有时不能很快执行,有些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想不还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及时帮助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债务人拒绝执行判决,不清偿债务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法院,从而协助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6)预防作用。律师通过讨债工作,帮助当事人治本清源,堵塞漏洞,建立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杜绝前清后欠。

    操作方法

    律师在参与讨债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如下:

    (1) 清理账目,弄清债权债务底数,分析成债原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某项讨债工作,通过查账,摸清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债权债务数额,与依法应付与应收的债权债务数额往往是不相同的。例如,在当事人提供的数额中,多数仅包括拖欠款额,没有计算直接损失数额、违约金、利息损失等。查账和弄清债权债务的底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仅由律师还无法完成,常常需要当事人的财会人员的积极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债务的原因是很多的,律师只有在清理账目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出成绩的原因,才能找到讨债的突破口。

    (2) 函件催讨。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陈明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依据。这可促使许多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函电催讨还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对于将要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务纠纷,以律师和债权人名义发出的函电就成为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律事实,该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将从函电发出时重新计算。这可有效防止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 签订清欠协议书。由律师代替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清欠协议书,可以使债务人增强还债意识。在原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或口头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下,签订清欠协议书的做法更为可取。这样,方面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为今后进行诉讼提供了证据。这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例如,一家供销公司从一家乡镇企业提走一批价值50万元的玩具,没有订立合同,乡镇企业仅存有一份出库单。出库单只能说明货物出库的事实,而无法说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赠送、买卖、代销还是租借,这种状况将给今后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带来困难。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后,迅速找供销公司协商达成了清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购销关系、欠款额、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这便弥补了债权人购销活动中的失误,将可能成为无账的债权变成了活账,使债权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4) 行政干预。对一些有争议但通过行政干预即可解决的债务纠纷,由律师出面将欠款争议的事实和要求告知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请求干预,以促使有关行政机关出面组织协商和清理还款。主管行政机关一般对下属企业的盈利情况了解得比较清楚,但对企业的债务情况往往不甚了解,这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亟待改善的一个方面。如果由律师出面,将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和负债原因详细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使主管部门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对债务人的负责人的工作业绩也有正确的评价。在这个基础上,主管部门对债权人的正当的清债要求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并在工作中督促下属企业清债。实践中更有主管部门撤销厂长职务,对负债太多的企业进行短期整顿,加快盈利,清偿债务的例子。这对债权人也是十分有利的。

    (5) 召集债务人会议。律师对债权人单一,而债务人分散在各地的债务纠纷,采取召集债务人会议的方法,将各地的债务人集中在一起,调解协商,清理债务。用这种方法清债可以节省债权人的时间和经费。

    (6) 债权转移。对那些涉及多方债务的链条式债务,由律师把几方当事人找到一起,协商调解,通过债权转移的方法,一次性了结几方债务。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10万元,丙公司欠丁公司10万元。对于这种链式债务,就可以协商由甲公司还丁公司10万元,即乙公司将债权转移给丙公司,两公司再将此债权转移给丁公司,从而一次性解决这个涉及多方的债务。通过债权转移的方法拆开债务链确是一个好方法。

    (7) 两地律师协作调解。这是利用律师的职业特点,由债权债务双方的代理律师相互协作,调解债务纠纷。在当事人各方均有律师代理的债务纠纷案中,律师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往往成为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律师懂法律,懂得解决纠纷的方法,各方律师的接触、谈判、协商,远比当事人之间的交往容易。律师运用法律和证据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与各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并经当事人认可,纠纷就得以解决了。

    (8) 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债。对于那些蛮不讲理的赖债“钉子户”,仅靠当事人催促是很难解决问题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律师请求工商、金融部门给予配合。工商部门可以用工商管理的行政手段促使债务人清债,金融部门则可以采用冻结、扣划等手段来配合清债。

    (9) 诉讼。对那些故意拖欠、赖账不还,几经催讨不能解决的债务纠纷,则可诉诸法院。律师在解决债务纠纷的诉讼活动中,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律师接受这类案件当事人的委托,除按照民事诉讼所规定的程序,参加诉讼活动外,还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①尽量争取由离债权人较近的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的远近将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一是到外地诉讼旅途劳累、开销大;二是目前仍然不能完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此,代理律师可以主动行使诉权和巧择管辖,以便本案能够就地解决、就地执行。这既便利当事人小涉诉,又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②及时地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立案以前或作出判决以前,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该财产的处分。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保护行为,对于讨债诉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律师代理诉讼,便于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