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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安思危催债法:有备无患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09:13  浏览次数:

    三角债、债务链,以及其它一些不正常的债务关系正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莫大障碍,给市场的有序竞争#形成消极影响,给各类债权企业的发展壮大带来诸多拖累。更不用说广大催债人员长年四处奔波、旅途劳顿、难有宁日的烦恼与痛苦。
    因此,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消祸于无形,实乃催债清久之上策。如果“烂账”已是既成事实,则应兵马末动,策略先行,早作周全准备。如果债权、债务双方已对簿公堂,债权人也应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总之,债权人应林该积极引导事态的走向,而非心权意冷消极应对。
    要成功地超脱于债务纠纷之外,最好的办法自然是使这种纠纷干脆不要发生。但是,某些债务人确实是心怀不轨,存心赖帐,使本不想卷入债务纠纷的债权人也身不由已,无可奈何。因此,在债务关系产生之前或产生之初即作最坏打算,采取正确的防范措施。
    要巧用“有备无患”绝招,给自己的债以上“保险”,其实也不难,以下几种手段最为常用
    (一)公证讨债法是债权人首选的预防妙策。所谓“公证讨债法”即指债权人被国家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督促或“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是在债务人不按债权文书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讨债法主要具有以下优点:
    1.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对债权人来说,一旦债权文书被国家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并凭借公证书而获得普遍的“公证证明力”;但对债务人而言,不履行债权文书,就可能遭致败诉或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所以,出于趋利避害的愿望和对利害得失的权衡,债务人势必会自我强化偿债的责任意识,而“弱化”其拖欠或抵赖债务的意图。
    2.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为取得法律上的“救济”或保护,往往诉诸法院。但是用审判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往往旷费时日。债权人可能累得半死,拖上几年,收回债务还“可望不可及”。与此相反的情形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在债务人不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不经审判程序,便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既减轻了债权人的讼累,又促使执行程序及时进行。就此而言,“公证讨债法”确实是一种便捷、实用、经济的讨债手段。
    3.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手段。这里的“延误时效”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债权人延误了诉讼时效。在实践中,有的债权人不了解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或者虽然知道这方面的规定,但又怠于起诉,从而延误了诉讼时效,以致丧失了“胜诉权”。
    (2)债权人延误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但由于债权人的懈怠,或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过了上述申请执行期限的,债权人即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上述两种情形,都可使债权人失去诉诸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机会。但遇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并非讨债无望,还可通过“公证讨债”的办法,起死回生,从而使“死债”转变为“活债”,转被动为主动。例如,在延误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的期限后,债权人可设法使债务人认诺债务,并立即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和尽快获得公证机关对该还债协议所签发的“准许强制执行”的证明。这种执行签证一经签发,债权人即可重新获得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由此可见,公证可以成为债权手中的有力武器和“防火墙”使有意赖账的债务人不敢轻举妄动。即便个别债务人非要“过过招”,也难逃失败的命运。
    除了公证,债权人还可以用设立抵押、收取定金、留置债务人财物、设立保证人等方法来确保自己的债权安全。这些方法既可单用一法,也可几法合用,都能收到有备无患之效果
    (二)债权人可以通过设立抵押,使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抵押是最有效或最可靠的债的担保方式,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甚至可称为“万全之策”。
    (三)定金是指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或规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金额,以担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如给付定金的方系债务人,且又不履行债务的,定金即归债权人所有。这时,定金的处罚性,可转变为补偿性,也即债权人通过依法占有债务人预先支付的定金,间接地使债权得到部分清偿,这可相应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即便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或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也可确保债权人实现部分债权。
    (四)留置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依法将其相应的财物扣留。留置是债的担保方式。其主要特点是:(1)留置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立的;(2)债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的有关财产;(3)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债权人的上述权利,又称为留置权”。
    (五)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1998年5月6日,万隆百货商场与星宇电器经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由星宇电器经销公司供给万隆百货商场总价值6000元的家用电器;万隆百货商场提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同年5月10日,万隆百货商场仅付货款22000元,对剩余货款,万隆百货商场声称暂无力偿还。经协商,万隆百货商场同意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一辆212北京吉普车作为抵押物交付星宇电器经销公司,同时约定:万隆百货商场应在1998年8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否则,星宇电器经销公司有权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抵偿债款。随后,星字电以器经销公司派司机将车开回。同年8月2日,万隆百货商场仍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于是星宇电器经销公司遂按约定和有关规定,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变卖。扣除了38000元的货款和实施抵押权所需的费用500元,星宇电器经销公司共受偿38500元。之后星宇电器经销公司主动将剩余款1500元返还给万隆百货商场。
    这是一个利用抵押清欠的典型案例。不仅是设立抵押,而且其它各种方法都能使债权人立于不败之地,有效地“克制”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各种鬼把戏。
    除了以上各种具体手段之外,债仅人还应多了解一些有关债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向律师多多请教。律师是经国家批准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当事人治本清源,堵塞漏洞,建立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杜绝前清后欠,使有备无患之策的正确运用更有保障。